自6月1日起施行,《條例》特別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,明確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、血型、疾病、病史、生物識別信息,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,應用個人社會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等。
5月17日,記者從《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》新聞發(fā)布會上獲悉,自6月1日起施行,《條例》特別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,明確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、血型、疾病、病史、生物識別信息,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,應用個人社會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等。

此外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市場信用信息采集主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、會員、入駐經營者等方面的市場信用信息,采集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,并明確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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